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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深最低为每月1087元

发布时间: 2021-03-11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蔡敏婕 莫冠婷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广东省民政厅11日发布消息称,该省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广东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87元;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每人每月967元;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每人每月853元;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每人每月800元、农村为每人每月551元。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广东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3.6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128.4万人。


此外,广东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该省民政厅备案。


广东省民政厅称,各地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于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广东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2万人,其中农村20.7万人,城镇1.5万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