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立法的出台标志着新疆信息通信业法治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将为促进和规范自治区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支撑。
2020年,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自治区党委关于网络强国战略、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部署,新疆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了《规定》的立法工作,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推动了立法工作的完成。
《规定》明确了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的属性,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明确了5G网络建设发展需坚持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发展、全面覆盖等5项原则。从统筹规划、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优化审批、共建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如明确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在公共资源开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在配合义务方面,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5G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除直接产生的成本外,不得在5G基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在用电保障方面,明确电力企业应当优化5G网络建设的电力供应申请、审批流程,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及局房等配套设施实施直接供电。
在推进应用方面,明确鼓励各相关部门、单位推进5G在智慧医疗、智慧农业、智慧水利、智慧电力、智慧交通、智慧教育等领域的应用,加快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建设。在设施保护方面,明确迁移通信设施应当遵循“先建后拆、成本补偿”的原则,保障通信畅通。对无偿开放的公共基础设施因改扩建导致通信设施迁移或改建的,公共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免除迁改补偿责任。在强化安全保障责任方面,分三条对政府部门和通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进行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