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6日讯(记者闫景臻)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为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更好保障承租人权益,《管理办法》对租赁经营者提出了基本条件要求:一是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二是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是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四是对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为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规范有序发展,《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一是要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是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随车配备机动车行驶证。四是在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五是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同时,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六是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必要、精简和方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原则明确了备案程序。一是租赁经营者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二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租赁经营者可以补充完善备案材料。三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要在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为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要求。一是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防止租赁经营者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二是要求租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承租人用车安全。三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解决承租人用车后顾之忧。四是要求租赁经营者依法收集并严格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对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五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服务投诉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并接受身份查验。二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并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要及时接受处理。四是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租赁经营者和承租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对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同时,要求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进行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因此,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