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几千年来积累的原创知识财富,如何保护好、继承好并利用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是推动我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中就提出:“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如何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剑锋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走在世界传统知识保护的前列,但需要“内外兼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速建立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相互衔接并相互补充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发出更多“中国声音”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依法确权,保护持有人依法享有的传承使用、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权利的法律概念,是国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工作。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刘剑锋介绍,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概念,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国内外没有可以照搬的成熟经验。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提出:“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其中,保护制度是数据库与保护名录发布的重要支撑。数据库建设和名录发布的具体工作,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在近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开的“关于传统知识数据库的专家会议”上,刘剑锋介绍了中国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中的现有成绩和经验,并对WIPO全球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意WIPO设立传统知识门户网站,但各国传统知识数据库不交于WIPO,仅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相应的链接;数据库的内容不涉及来源地、所在国和权利主体敏感信息。这一建议得到了美国等国家的支持。
刘剑锋指出,当前,国际上对于传统知识的权利和数据库的使用及访问权限等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走在世界前列,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发出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声音”。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我们要积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发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中医药走向世界铺平道路,保护国家利益。
未雨绸缪 内外兼修
刘剑锋认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中医药事业、产业的目标,其中传承是关键,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创新。要找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源头,并保护好、利用好,中医药事业、产业的发展才能生生不息,但对中医药传承和创新的保护有待未雨绸缪、内外兼修。
国内法治方面,刘剑锋举例说,某一著名三甲医院的院内制剂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一位著名中医的处方,主要防治肺部疾病,在新冠疫情期间因效果显著广受欢迎。老中医已经故去,医院因制剂产生的收益和这位老中医的后人没有任何关系。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如果适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收益和上述这位老中医无关,也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力及利益分配。目前双方发生争执,可能会导致这么有效的产品停产。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确权,承认是老中医处方并认可其中医传统知识的价值,坚持法条中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的原则,院内制剂当然可以使用得更顺更好。如果企业、资金进入风险很小,现在改革后的药品审评制度对经典名方加减、有一定人用经验的药品的审批程序从简,开发成名药的可能性非常大,将可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涉外法治方面,记者了解到,随着中医药在海外不断“开枝散叶”,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也迫在眉睫。有位已在中国毕业的外国学生,将足三里、曲池等十几个穴位组成一组,冠名申请“脱敏针灸疗法”的商标并获得批准。还有一些人和组织,若干年前就将“中医师”及“针灸师”的头衔,抢先在海外商标注册。
对此,刘剑锋分析,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彰显它们的价值。近年来,一些历史悠久传统知识资源丰富但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知识,常常遭遇一些外来公司和机构无偿窃取和利用,这类盗取行为是“生物海盗”。需要警醒的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少有先例可循,这是当前我国中医药走向海外不容忽视的“外忧”,必须未雨绸缪,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
辨证施策 久久为功
在刘剑锋看来,“辨证论治”是中医药诊疗思想的精髓。中医药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必须辨证施策,未来的方向是推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机衔接。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为主,以公开为保护形式,以保护创新为主要内容,超过保护期(如商标专利一般为十年)可以无偿使用。
刘剑锋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资金等优势,优先无偿使用来源国的传统知识申报专利,依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反过来限制甚至排斥传统知识来源国利用自身传统知识。近些年来,传统知识来源国开始感受到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国际上也逐渐对传统知识保护达成了共识。但是什么属于传统知识、如何保护、保护什么?
刘剑锋介绍,国际上对此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从2000年开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政府间工作委员会(IGC)已经召开过四十三届会议。未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和传统知识丰富的国家主张迥异。发达国家认为利用传统知识数据库不误授专利即可,传统知识已经进入“公知领域”不应再享有惠益分享等经济权力,这些是完全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进行。传统知识来源和持有国认为,这样是对传统知识的不尊重和不当占有,认为传统知识持有人应当享有惠益分享等经济权力。两种主张相持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刘剑锋认为,这就赋予了持有人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工作走在了世界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前列。
“需要尽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及其相应的技术体系和规范,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机衔接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刘剑锋说。
刘剑锋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正式列入中医药法只有5年,公众对其知晓程度还有待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申报认定后产生的巨大名誉权与经济效益也还有待相关利益方充分认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直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1个省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从国家级到省级再到县(区)级具体负责收集的全国性收集体系和队伍,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找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从长远来看,刘剑锋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需要传统知识持有人、专家、政府、市场四方联动,形成良好的机制,需要“久久为功”。比如,在发挥市场作用方面,需要推介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吸引社会资金广泛参与,进行产业化、市场化,形成良性循环,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服务世界人民健康。(记者 曾德金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