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 84.3%受访者遇到过

受访者认为当前 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 比较突出的消费场所

受访者 在2021年消费中遇到 不诚信经营现象的情况
围绕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消费热点,结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共促消费公平”,2022年3月上旬,四川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开展了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昨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这份《2022年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本次调查通过云平台调查方式进行,访问对象为全省21个市(州)年龄在18—70岁之间的城乡常住居民。调查抽样根据四川人口分布情况进行设计,具体采用分层二阶段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全省共计完成样本量3700个,受访者年龄、性别、城乡、学历等各项分布情况合理,样本代表性强,客观反映了四川消费者的评价和诉求。
《报告》显示,在2021年消费过程中,有84.3%的受访者遇到过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广告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较突出,受访者反映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比较突出的消费场所主要集中在“网购”方面,尤其是“网络团购平台”“直播带货”等。
消费质量最满意的是 手机、家电和生活日用品
调查显示,2021年8类主要实物性消费质量的满意度评价平均得分为72.49分,其中,“手机”“家电”“生活日用品”的满意度评价得分排前三位,“保健品”满意度评价得分最低,为57.60分,明显低于其他商品。评价得分最高与最低相差22.01分。
2021年10类主要服务性消费质量的满意度评价平均得分为71.07分,其中“公共交通服务”“快递物流服务”“购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得分排前三位,“医疗服务”“通信和网络服务”“教育培训服务”“金融保险服务”4类服务性消费质量满意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评价得分最高与最低相差13.61分。农村受访者对10类主要服务性消费质量的满意度评价平均分(71.38分)较城镇受访者(70.98分)略高0.40分;女性受访者满意度评价平均分(71.94分)较男性受访者(70.73)高1.21分。
消费支出最主要的是购买食品、日用品和子女教育
对于受访者2021年个人或家庭的主要消费支出,表示“购买食品、日用品”的比例最高,为82.5%;其次是“子女教育”,为34.0%;第三是“购买服装、化妆品”,为33.1%。分城乡看,城镇受访者选择“还贷款”和“服装、化妆品”的比例分别较农村受访者高12.9个和6.9个百分点,而选择“看病医疗”的比例较农村受访者低10.5个百分点,其余选项的选择情况差异不大(此题为多选,选项相加不等于100%)。
消费不公平最主要的问题是广告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
问及受访者“在2021年的消费中,遇到过哪些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问题”时,仅有15.7%的受访者表示“没有遇到过”,表示遇到过的问题中,“广告虚假宣传”的选择比例最高,为50.7%;其次是“个人信息泄露”,为40.3%;第三是“虚假促销”和“诱导交易”,均为29.7%(此题为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问及受访者“2021年主要的购物消费场所或渠道”时,表示是“网购”和“超市”的比例排前两位且远高于其他选项,分别为83.7%和75.3%,第三是“大/中型商场”,占35.3%。分城乡来看,城镇和农村受访者选择“网购”和“超市”的比例都明显较高,均排在前两位,此外农村受访者选择“集市”和“街边店铺便利店”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40.5%和38.0%(此题为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同时问及受访者“认为当前哪些消费场所的商家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比较突出”时,“网络团购平台”的选择比例最高,为45.5%;其次是“直播带货”,为38.0%;第三是“微商微店”,为26.4%;另外,表示“都没有”的占17.0%(此题为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报告》分析认为,总体来看,目前消费市场形态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不诚信经营或消费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监管部门及网购平台方需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科学合理制定规则并加强监管,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同时,继续加快推动经济发展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促进消费升级。(记者 李艳玲制图 申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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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三无食品 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人参茶”“虫草茶”,听起来营养满满,很养生的样子。市民倪女士就是受到了产品名字的吸引后,在一家网购平台爽快地用2400余元买了5件。然而拿到商品后她才发现,“虫草茶”没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依法应当标明的重要信息。另外,作为药品的人参、虫草,也没有按照要求标注使用范围、用量。 随后,倪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店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近期,锦江法院判决支持倪女士诉讼请求,要求商家赔偿24011.5元。
消费者 网购保健类食品竟属于三无产品
2021年1月4日,倪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一家名叫“正好参茸特产”的店铺购买了5件虫草茶,总金额优惠后为2401.15元。
“我拿着虫草茶去送礼的时候,经朋友提醒,才发现该商品竟属于三无产品:产品外包装没有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此外,产品里面添加药品,其宣传页面标注(也可以肉眼识别出)里面含有虫草、枣片、石斛花、石斛、灵芝、西洋参。根据《中国药典》对冬虫夏草的记载,冬虫夏草属于药品,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铁皮石斛为中药,不能当作普通食品原料长期大量食用。” “我自己也喝了三罐,倒是没有感觉身体不适,就是感觉味道怪怪的,就没有再食用了。”此后,倪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店退还货款2401.15元,10倍赔偿24011.5元,共计26412.65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正好参茸特产店”已在电商平台关闭。另外,法院查明,卫生部门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法院 法律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锦江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产品宣传称含有人参、虫草等,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人参、虫草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而该产品无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所有依法应当标明的重要信息,属典型的三无产品,且未依法进行特别警示标准,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不属于标签瑕疵。被告经销商经销三无产品,应当退还货款并按货品10倍价格赔偿,倪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正好参茸特产”食品商行退还倪女士货款2401.15元,被告“正好参茸特产”食品商行赔偿倪女士24011.5元。
法官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受到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样可增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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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读过的App用户协议有哪些坑
移动互联网时代,App成了人们的必备工具。首次下载使用时,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是常规操作。这些协议动辄上万甚至数万字,长度堪比一篇论文,相关调查显示,近80%的用户很少或从未阅读。复杂的协议文字中藏有哪些“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多少人会读App用户协议?
日前,记者在手机应用市场里下载5款下载量过亿次的社交、游戏、短视频、购物等App发现,各App会根据自身特点规定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内容。不过,一些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在用户协议方面,App一般会介绍产品基本情况和使用规范,比如账户如何注册、注销,密码丢失如何处理;强调用户行为规范,比如要求用户不得编造、散布谣言、虚假信息;强调本公司的权利,比如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此外,还会声明免责条款、留有联系方式等。
针对近年来备受瞩目的个人信息安全,用户协议一般会单独列出“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有的还专门列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条款。同时,隐私政策也从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储存、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这5款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总字数超过13万字,平均每款App需要用户“阅读并同意”的内容约2.7万字,比一篇本科论文长,逼近硕士论文的篇幅。一些小众App的协议相对简单,用户协议长度在数千字。
如此庞大的阅读量,有多少用户会去看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袁康所在的联合调研组去年对1036人进行调查访谈的结果显示,77.8%的用户在安装App时“很少或从未”阅读过隐私协议,69.69%的用户会忽略App隐私协议的更新提示。
点了“同意”后,你将面临哪些“坑”?
近年来,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在治理中逐步完善。不过,部分App仍然在“挖坑”,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容易掉进陷阱。
第一“坑”:不同意则不能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部分App展示商品、视频时完全没必要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那些不同意便不能用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
第二“坑”:暗度陈仓。今年3月,“oTMS 到哪了”App在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或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涉嫌隐私不合规,被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报。
第三“坑”:先斩后奏。今年以来,“云联健康”“寻迹旅行”等多个App在征得用户同意前开始收集个人信息,而被一一通报。“虽然相关部门对类似行为不断加强监管,但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隐蔽性。”袁康说。
第四“坑”:一次同意,次次同意。部分App会根据需要修订隐私协议,但用户无法及时得知内容是否有所更新。比如,一款美妆App在用户协议中表示,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在App平台公示,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消费者使用平台服务,即表明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和规则。
第五“坑”:个人信息转送第三方。一款购物App的用户协议称,对于消费者的视频、照片、文字等,“(平台)均享有永久的、无期限及地域限制的、完全免费的使用权”,并且“有权将其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实际行使时无须另行征得您的同意”。袁康认为,App在初始协议里就征得了将用户数据与第三方分享的授权,相当于让用户放弃了对未来个人信息流通转让的审查权利。
用户协议可否清单制?
左晓栋等多位专家认为,一些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有通过晦涩难懂的文字浑水摸鱼的嫌疑,呼吁通过清单制简洁明了地列出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内容。
今后要进一步规范App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互联网信息与用户行为研究中心主任陈旭辉、袁康等呼吁,用户协议普遍内容繁杂,有必要从用户便捷阅读需要出发,将与用户关联的重要部分在协议前面突出显示,类似上市公司年报和学术论文摘要,方便用户了解隐私协议核心内容。
“相关协议还要进一步明确‘必需信息’‘第三方’等核心要素的范围,不能含糊地概括为‘可能向第三方披露’。在分享用户信息的时候,也要将敏感的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袁康说。
压实手机应用市场的责任。陈旭辉认为,监管部门可抓住手机应用市场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其上架违规App的相应法律责任,推动其从上架App的源头上做好把控工作。
此外,要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左晓栋认为,青少年、大学生等群体熟悉App,有较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成为推动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主力军,律师等职业力量要积极加入,形成违规必举报、举报必查处的良性循环。(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