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府服务 > 中国公民 > 财政税务

税收常识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积极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志愿服务体系,增强税务干部社会服务意识。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引领税收事业发展共同愿景,在税务部门形成善于学习、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撑。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表彰宣传了邓波、刘国江、蔡京堂、刘丰收、蒋海泉等一批先进典型。在2009年中央文明委举办的第二届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活动中,税务系统有183个单位和354个单位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分别占受表彰的单位的13.63%、15.02%。

四、廉政建设

税务系统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稳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内控机制建设,从体制机制上构建“大预防”格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坚持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强化监督检查促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权力制约和落实责任为核心,以源头防控腐败风险为目标,率先在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推行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等制度,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加强,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从2002年~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3.2008年以前已经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当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也应当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照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的时候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其中,少数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还没有从财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组织机构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3414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19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346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25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73个直辖市区局、94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86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1932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5186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637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2190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

   上一页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