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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常识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8.强化管理决策服务。

管理决策创新内容包括绩效管理、知识管理和政策评估。绩效管理以基于信息系统工作流程的全环节考核为基础,整合现有绩效考核和税收执法考核等,形成全面覆盖税务系统各方面工作的绩效管理体系。知识管理将所有纳入税收管理的知识进行归类和整理,通过搭建整套知识管理体系并全面应用,服务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政策评估为税收政策效应评估工作提供信息系统支撑,实现对税收政策实施效应的及时跟踪和评估,为完善政策提供有益信息。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

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按照既有国际先进水平又有中国特色的要求,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和多级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信息化系统。并由此实现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的统一,规范全国税收执法;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实时监控全国征管数据;统一、规范纳税服务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建设管理决策平台,为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

上述建设目标的实现,将进一步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工作水平,并对我国电子政务工程的整体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显著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税收征收率将不断提高,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降低,税收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同时将强化对各类涉税活动的监控,更加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税款流失。

二是大幅度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与效率。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拓展纳税服务渠道,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额外负担,使纳税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办理涉税事宜,得到优质便捷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在整个税务系统内形成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

三是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建成,将实现由人管人到机制管人的跨越,有效地避免人工作业条件下税收征管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将成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系统之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建成,将为国家其他电子政务项目提供丰富的共享数据源,有利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关系,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提高宏观经济决策水平贡献力量。

纳税人的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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