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政务 > 政务信息 > 

深圳拟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 将带来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 2020-06-04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 胡俊

深圳就个人破产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深圳6月3日电(记者李晓玲)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日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157条,包括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新华社深圳6月3日电 题:深圳拟先行先试 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

新华社记者毛一竹、陈宇轩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是啥概念?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个人破产是“老赖”的“避债天堂”吗?

然而,从立法程序启动伊始,个人破产制度就引发了不少的担忧。一些债权人认为,这样的制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另一方面,经营便利店的深圳市民方杰茂告诉记者,如果个人可以申请破产,那么今后债权人在借钱时必定会非常谨慎,他担心像他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可能比现在更难借到钱。

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等,还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运用事后救济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这是非常重要的。”南方科技大学金融系教授王苏生说,立法之后,配套制度是一个难点,针对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和疑虑,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

在王苏生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师、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的关键,必须加强管理,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债务人所处的行业、个人潜力等情况开展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破产,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已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辞职许可等作出规定。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可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与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条例通过后,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