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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个人违规投放垃圾先书面警告 再犯罚款

发布时间: 2020-05-07 | 来源: 北京日报 | 作者: 金可 | 责任编辑: 吕欣

原标题:北京:对个人违规投放垃圾先书面警告,再犯罚款

资料图。饶强/北晚新视觉供图

5月1日起,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市城管执法局将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

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执法行动中,城管执法部门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点检查社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执法部门将严厉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四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生活垃圾混堆混放、收运企业混装混运等行为。对于居民未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则采用教育劝阻、书面警告与执法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重在引导。

目前,该局已编写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手册》,下发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并开展相应执法培训。手册从餐饮经营者、居住小区垃圾分类执法工作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执法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等七方面,细化和明确生活垃圾专项执法流程、执法案由和裁量基准等内容。其中,分别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消纳处理、运输、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制定了4种执法检查单,明确了35个生活垃圾执法检查项目。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应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教育在先、惩戒在后”,先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日报:记者 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