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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常识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明显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左右的县。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支持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十一五”期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了15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在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工作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上述原则,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将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格局。

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是指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于财政补贴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

9.加计扣除。是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的一种优惠政策。

10.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减计收入。是指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计减应税收入。

12.投资抵免。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13.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而采取的税收优惠。

14.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二、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3.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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