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
受理单位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办理条件 |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
办理流程 |
1、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街道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对情况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见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