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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发布时间: 2016-05-03 |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名 称

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街道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对情况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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