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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发布时间: 2016-05-03 |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名 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结婚证(已婚的)。

为方便群众,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

3、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并及时办理;对于材料部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办理时限

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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