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
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护好“地球之肺”,新森林法做了较大修改,有不少新亮点,比如,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成为考核政府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专门增加了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等。
这是一部关系青山绿水、清新空气的重要法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新森林法充分体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成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性指标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覆盖率达22.96%,森林面积达2.2亿公顷,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
“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大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经1998年修正和2009年打捆修改,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保障和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此同时,我国林业正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功能和任务发生根本性变化。新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这些理念和原则也体现在分则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森林法从七章扩展到九章,条文数从四十九条增加到八十四条,主要加强了6方面内容,包括权属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等。新森林法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新森林法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并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比如,在“发展规划”章节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成为两个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森林保护”章节中,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上图:在内蒙古库布其沙漠,小朋友们踊跃参加植树活动,给树苗浇水。(刘毅摄)
新森林法首次写入植树节相关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值得关注的是,植树节相关规定首次写入新森林法。新森林法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将每年的3月12日确定为我国植树节。“40多年来,我国的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分别增长了1倍左右,人工林的面积居全球第一位。”
“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植树树成林。新森林法专门增加了植树节的规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王翔表示。
新森林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造林绿化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基础上修订的森林法,怎么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保护措施的落实,如果不能调动起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完全落实到位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巡视员李淑新说,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他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必须要把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处理好。
新森林法明确,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删除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调拨等内容,保护了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新法内容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提升林草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抓紧完善配套规定,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新森林法落地生根。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蓝蓝天工作室 寇江泽 顾仲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