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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试点规范干部亲属经商满一年 效果如何?

发布时间: 2017-04-18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贾玥 | 责任编辑: 孟超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禁令”,迄今已在5个试点地区运行一年时间。

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试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一年以来,以此项试点为新抓手,家风建设在各地取得重要进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

干部家属经商设“禁区”:5试点地区给出“标准答案”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央先后出台20余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的制度,但对于领导干部级别、所涉亲属范围、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等问题,缺乏更为系统、细致的规定。上海等5地试点启动之后,对此才有了趋向一致、条理清晰的“标准答案”。

从领导干部级别看,5地针对的都是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具体可分为3类: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还明确,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被纳入其中。“非领导职务”,是公务员职务的一种,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等。虽无实权但由于可以掌握大量信息,从中协调各种关系,近年来非领导职务干部腐败现象也是时有发生。

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5地突显投资、从业两种情形。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所谓“高级职务”,依据1998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的解释,指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职务。

北京、新疆还结合地区特点加以完善。北京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包括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新疆则增加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

根据领导干部级别高低、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5地制定不同程度的禁入条款。对市级领导干部、正厅局级或相当于正厅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公检法领导班子的配偶要求最为严格,完全禁止其经商办企业;对于副厅局级干部配偶、各级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则主要限制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在这方面,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考虑得更为周全,指出在上述范围之外,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或者企业经商办企业,进一步消除领导干部的职务影响力。北京、重庆、新疆还明文要求,不得借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规定。

这份“标准答案”体现的是“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要求越严”的原则,与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高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精神相契合,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抓手。

记者发现,一年来,在试点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下,湖南、湖北、贵州、浙江、江苏、四川等地也出台文件,划清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界线,进一步扎紧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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