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条件
凡具有中国籍的香港、澳门居民不管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要未向国籍管理机关申报为外国人,均可申领通行证。下列人员可申领通行证:
1、在香港、澳门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2、内地居民,经批准赴港澳定居,成为香港、澳门居民者;
3、在中国其他地区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4、在外国出生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经批准恢复或者加入中国籍者。
二、不能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签发通行证:
1、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2、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3、精神病患者;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受理、审批机关
公安部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受理香港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委托澳门中国旅行社受理澳门居民申领通行证的申请。公安部授权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审批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申请手续
港澳居民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提出申领通行证的申请时,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照片应当没有任何背景或者背影颜色为适中、无任何修饰的红褐色、粉红色,尺寸应当不小于40mm×50mm,不超过45mm×55mm;
3、交验与申请人身份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交纳费用。
以上提交的材料将不再退还申请人。
关于与申请人身份相应的证明:
1、符合第一点第1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2、符合第一点第2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其他赴港定居的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3、符合第一点第3、4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持用的旅行证件,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4、符合第一点第5项规定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以及国籍变更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年龄不满11岁未持有居民身份证者,可出具出生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或者回港证。
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署,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填写并签署。
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陪同前往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五、受理审批签发证件的时限
从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到审批机关为获批准的申请人签发证件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的日期、地点,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亲自领取证件。年龄不满18岁的申请人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由陪同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代取。
对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退还证件费。
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种类
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3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3年的通行证签发给年龄不满18岁的港澳居民使用,有效期为10年的通行证签发给18岁以上(含18岁)的港澳居民使用。
七、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换发和补发
1、原持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港澳居民,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通行证失效后,持证人凭失效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失效的通行证。
3、通行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凭损坏的通行证、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向受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的通行证。领取新的通行证时,交回原持用的通行证。
4、在内地遗失通行证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凭报失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给通行证遗失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通行证遗失人持该入出境通行证回港澳地区后,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遗失登记表》(以下称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5、在港澳地区遗失通行证的,向通行证受理机关报失,填写遗失登记表和申请表,凭本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向通行证受理机关申请补发新的通行证。
八、港澳居民回内地暂住、定居
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违法处罚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伪造、涂改、转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