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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受理单位:

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