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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籍人士符合放宽入境和居留便利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劳动保障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2002]32号)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就业便利:

1.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享受以下就业便利:

1.对持L、F、X字签证入境并要求就业的,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

2.《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根据单位聘用期限确定,一次签发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外国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限和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外国人就业证》的有效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