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