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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公安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经批准开办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