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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公安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办理内容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逗留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再次申请,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1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1年以上2年以下多次签注150元,2年以上3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3年以上多次签注30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