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办理内容: |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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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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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
办理程序: |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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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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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单位: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