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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换发普通护照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公安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行政事项:

办理换发普通护照

办理内容:

换发普通护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公民所持普通护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

工本费200元+换发加注费用20元(共22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办理单位:

 

普通护照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