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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公安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行政事项: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办理内容:

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普通护照持有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20/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办理单位:

 

普通护照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