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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公安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行政事项

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办理内容

普通护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公民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不含丢失补发)护照200/本,丢失补发护照400/本,加注20/枚,加急不另收费。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军人本人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