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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文化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三、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四、申报流程:

1、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左侧蓝色框体“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栏目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2、确认申报单位已在平台设立或激活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并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资质。若未设立或激活请先联系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设立或激活;

2、申报单位按照系平台要求录入游戏信息并上传材料。文化部将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3、若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有问题,则会通过平台内互动消息告知企业材料不合格之处,企业根据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修改;

4、材料齐全后文化部将正式受理审查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子标签,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对用户协议书(要求包含全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且不能含有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3.游戏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4.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5.游戏样品:提供客户端游戏或手机游戏下载地址、网页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4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4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自行审核结果(要求企业遵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由企业自审人员对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并由自审人员和自审负责人签字确认);

9.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注:1-4项材料提供word版,6-8项所需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件。

六、内容实质性变动申报所需材料

1.对拟变动内容的自行审核结果(要求企业遵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由企业自审人员对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并由自审人员和自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涵盖所有拟变动内容的游戏样品4份,要求与正常进口网络游戏审查申请相同;

3.拟变动内容的具体说明文件;

4.拟变动内容中的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5.可以表现所有拟变动内容的视频文件。

注:1项材料提供word版,3-6项所需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件。

七、联系方式

1、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

2、办理时间:日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

3、联系电话:010-5988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