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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劳动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各机构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请参照以下指南:

一、基本条件

各机构应查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分析公司所在行业和竞争优势,决定申请哪一类管理资格。

二、申请时间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专家评审。在每次资格评审前,劳动保障部将提前通告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受理要求等。如: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劳社部通告第2号),对第一批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三、公告媒体

劳动保障部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都通过各种媒体提前对外公布。如:劳动保障部网站、《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金融时报》等。

四、认定程序

劳动保障部集中受理各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一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组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三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机构的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是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管理资格的机构。五是书面通知未取得管理资格的申请机构有并说明理由。

五、评审专家

劳动保障部组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具体参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关于公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的通告》(劳社部通告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