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审批对象 |
中央企业 |
申请条件 |
中央企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的岗位 |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
1.申请函,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 2.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一般到二级),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及综合计算周期等; 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 |
基本流程 |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
审批时限 |
1个月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无(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复) |
年检要求 |
无(审批一次时效为3年) |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550房间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10-84208550 |
办理网址 |
无 |
注意事项 |
注意沟通充分 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