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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国专家携带金银制品进出境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外专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铮

外国专家带进金银及其制品,需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海关核准免税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内;如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申报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外国专家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的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否则,不许携带、邮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