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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外专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铮

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旅途自用合理数量内,准予进境。

外国专家(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带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教学、科研物品具体内容为:

(1)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音像资料等;

(2)标本、模型、幻灯片;

(3)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小型仪器、仪表(每个品种一台);

(4)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农林类专家研究、教学用);

(5)科研、教学用化学、生化及医学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上述免税物品超过监管期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外国专家(工作签证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可向海关申请,经审核,每个品种一台予以免征进出税。

外国专家取得在华长期居留证件后,可执护照、外国专家证、居留证或暂住证、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海关一次性申请进口个人安家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予以免税(除国务院规定20种商品照章征税外。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像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机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

外国专家离华时携带出境行李物品,应在离境前执护照、外国专家证、居留证或暂住证、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海关申请并交由海关批准的运输报关单位运输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