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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终止在华业务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外国记者新闻中心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铮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书面告知新闻司,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IPC或者驻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