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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境外输入 全国各地出台防疫举措

发布时间: 2020-03-20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吕欣 | 责任编辑: 吕欣

中国网3月20日讯(记者 吕欣)当前,经过举国上下艰苦努力,已初步呈现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然而境外疫情却在加速扩散,据国家卫健委最新数据显示,3月19日0—24时,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9例。截至3月19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28例。

外防输入已变成当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为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有效隔离控制传染源,全国各地均升级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境外进京人员。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表示,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实践,梳理出6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海关卫生检疫或者故意隐瞒疫情等。

重要入境口岸筑牢境外输入“防疫墙”

北京

从3月16日零时起,所有境外进京人员,原则上均应转送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集中观察。集中观察点将配置专业医护和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原则上集中观察期间,费用自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以后再实施财政的补助。个人不需要负担相关费用。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上海

所有中外人员,凡进入上海前14天内,有过重点国家旅行或居住史的,一律隔离14天。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记录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四川成都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境外抵蓉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徽

所有入境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初筛。

内蒙古自治区

所有由境外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必须提前、主动、如实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或单位申报登记信息,到达后,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广东

对来自或去过离境国家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入境广东后一律需接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

云南

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严防境外输入措施,疫情防控仍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境外输入病例需要重视。务必配合隔离,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