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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疫”】(16)  疫情期间我国小微企业金融财政政策的宽严与得失

发布时间: 2020-03-02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顾雷 | 责任编辑: 胡俊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献策献力,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帮助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全国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有效进展,国家部署谋划,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努力恢复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的背景下,下一步如何推动中国经济尽快回归正常轨道?如何有效消除肺炎疫情对我国的影响?疫情防控工作还将如何开展?中国网政务联合新型智库“国声智库”策划推出【专家学者智“疫”】专题系列报道,邀请我国高校、研究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疫情有关议题展开研讨,刊发相关评论文章,解读疫情对各行业的影响,发挥智库机构咨政建言、舆论引导功能和国家媒体平台的作用,助力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中国经济尽快恢复平稳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小微企业金融财政政策的宽严与得失

顾雷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数小微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尤其是轻工制造、食品、餐饮、旅游、农牧、批发零售和物流等行业,消费承压,销售不振,经营收益更是雪上加霜,大多数小微企业步履艰难。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本着挽救小微企业宗旨,避免大量小微企业即将出现的倒闭危险局面,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和财政稳控措施,收到了小微企业的广泛赞誉和市场成效。但是,疫情爆发毕竟是一个短暂阶段,伴随着疫情防控逐渐趋于控制和消失,监管部门临时采取的金融财政政策是否需要长久推行?这应该成为监管部门和小微企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话题。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全国各地防控措施不断加码。封村封路、商铺关门、工厂停工……,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几乎处于停摆的状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各地小微企业经济蒙受巨大冲击,尤其是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更是陷入了“至暗时刻”。为此,02月0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金融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全国小微企业集中采取了大量金融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要求各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确保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富裕,特别是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这对于保障目前全国大多数小微企业按时复工、复产和复市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金融与财政政策是过去历史上没有过的。

毫无疑问,政府正在帮助这部分小微企业渡过目前经营困难期,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在疫情期间保护小微企业的决心和力度,彰显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民营经济的人文关怀和政策倾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突出包容性统合思维。

面对日益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政府果断采取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及时调整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临时性发布了一系列金融财政优惠政策,合理限定监管边界,明确底线监管思维,为广大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拓展了生存空间。

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市场限制,对小微企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核准、产品研发、销售渠道环节及时开放,采用更开放的姿态管理小微企业的创新业务,给予一定的创新空间,例如,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构建起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的普惠型信贷产品体系,有效破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抵押物瓶颈困局,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协同发展,有序引导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困难,快速复工复产复市。

第二方面,坚持灵活性管理手段。

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政府监管部门采取了灵活的管理措施,按照特事特办、突破常规、精准施策原则,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在监管指标上给予一定宽限期。例如,优化小微企业、农户等重点领域利润考核目标,放宽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申请条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上限,简化业务流程,精准续贷,缓解受困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平安渡过疫情。

第三方面,强化全局性协调方法。

强化金融政策体系,不是一个简单的疫情专项财政补贴可以完成的。在抗击疫情特殊时期,各地方银保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工具,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先税后补等财税工具,统合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不同金融机构资源配置,充分体现灵活性和协调性。

总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包容、开放理念对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业务指导,有效避免了地区利益至上、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整合了金融财政与实体经济的互助关系。特别是不少小微企业自发进行临时性自救活动,开展一系列创新业务,其中有一些产品不成熟,有一些管理不到位,在疫情期间都得到监管部门的宽容,较好地处理了创新与规范的试错关系。

但是,我们同样关注的是,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恢复性发展同时,还必须密切关注疫情结束以后金融财政政策如何“收官”问题,必须避免“一哄而上、有始无终”老毛病,不仅要有包容态度,更要有理性观念,必须考虑全局性问题,必须统筹兼顾,不可偏废。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问题

一些地方对不完全符合《通知》要求的小微企业发放了抗疫专项贷款,提高了存款准备金考核容忍度,对辖区内不在“名单制管理”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也提供低成本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还逼迫地方银行在优惠幅度在贷款基础利率下浮5%-10%,低于正常时期的企业经营贷款利率,不得抽贷和断贷。这就等于把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全部(或者大部分)传导至商业银行,大大增加了还款困难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造成监管指标达标的压力。

问题是,商业银行是有成本核算的。疫情总是暂时的,一定会过去的。现在是时候考虑疫情过后商业银行如何渡过自己的不良信贷的危险了。如果2020年上半年都是维持这种疫情期间特殊金融信贷政策的话,商业银行将在未来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一个成熟的商业银行应该始终不放松风控,始终保持既有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此一时彼一时。现阶段毕竟是特殊时期,商业银行对疫情认知是有偏差的,对后果认识也是不全面的。过度盲目跟风、服从或过分积极表现都不成熟的表现。

目前,一方面是存在大量偿还贷款困难小微企业,另一方面是许多小微企业在复工阶段仍有新的贷款需求。可以说,商业银行面临着是双重压力。因此,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与其他金融机构分担风险,针对某一类产业链上骨干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与小贷公司、互金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以及基金公司开展合作,设计合理的股债组合,合理配置资源,共同分担风险,提供协调式、组合式的金融服务,甚至还可以积极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救助基金,分担损失,带动整个产业链上各类企业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共同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服务。

二、财政救急扶助必须突出重点

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地方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定向减税、发放补贴方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支持。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疫情直接关联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补助问题。例如,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病房)的酒店、学校(党校)、厂区仓库、体育场馆在疫情结束前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 100%减免。对疫情期间的出租车(巡游车)大幅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滴滴车行、专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地方财政予以全额免除或补贴。

三、提高财政赤字救急方案需要谨慎

有学者提出,疫情期间考虑实施中央财政为主导的非常规财政扩张政策,把2020年中央财政赤字提高,幅度在1%-3%之间,提高专项债规模,发挥专项债券扩大有效需求、稳增长的作用。

笔者认为,必须处理好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平衡关系,谨慎对待财政赤字问题。我个人不赞成有些学者提出的“专项债规模可以提高到3万亿”口号。因为规模超大的专项债必然导致人为抬高国内通胀压力,政府很难在疫情过后平复通胀的。毫无疑问,提高财政赤字导致的通货膨胀对国内经济是长期利空的,对老百姓日常生活也是有负面影响的。这方面在前几年我们是有教训的,前车之鉴,今天不应该忘记。

四、小微企业自身风险的承担问题

疫情期间,最重要的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要修炼好内功,采取积极自救措施。首先是以线下业务为依托,积极拥抱互联网。越是艰难时刻,小微企业越要开拓最具创意的商业模式,加强与互金平台、金融科技公司、消金公司合作,从线下向线上业务转型,通过网店销售或社交化营销提升销量,通过精斗云产品实现客服与仓库的无缝衔接,通过数据化管理实现精准营销,最大限度挽回疫情期间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享】

“盒马生鲜”推出“共享员工”,自2月3日发出第一封“招工令”以后,短短几日就“借兵”1800余人。这个商业模式解决了三个问题:(1)分担了其他企业因停工带来的的人力成本,减轻其他企业的薪酬费用压力;(2)盒马超市劳力得到了及时补充,日常经营活动有保障;(3)减少了社会失业率,维持社会稳定。

其次要调整自身的心态。这场疫情最可怕之处在于社会性恐慌,企业员工恐慌心理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企业实际经济损失。越是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越是要及时调整经营模式,稳住心态,坚持就是胜利。“阿米巴模式”就是应对疫情一个最佳模式,适当下放经营权激发员工潜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企业上下团结一心,达成“熬得住就是胜利”共识,一起度过疫情难关。

五、金融财政优惠政策必须区别对待

当前,各大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降低全国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但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分清轻重缓急。一是对湖北省内外的金融信贷政策应该有所区别。例如,对受疫情影响的普通零售批发、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小微企业应该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但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小微企业,应该加大金融和财政政策的优惠调整,必须保证特定领域中小微企业的现金流,保障继续开工生产,不能再搞全国“一刀切”政策,有所侧重。否则,对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湖北省内小微企业同样是不公平的。

六、必须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

02月25日,央行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协商之后,已有位列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48家中小企业不再在专项再贷款名单之上。这意味着,银行将不得对这些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再贷款的投放。即便如果银行已经对这些中小企业投放了贷款,这些贷款也不会得到央行的专项再贷款的优惠政策。

同时,央行近期也向六大行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抢夺客户,新增优惠贷款利率不能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0个基点(BP),否则不予报销,专项再贷款打补丁的,商业银行优惠再贷款利率不得低于2.05%。

显然,这从侧面反映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优惠政策的谨慎态度,也是防范利益博弈与道德风险的必然措施。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也很及时。这些在防疫专项再贷款名单内的中小企业,因为不符合要求被“除名”了。虽然救灾是政府一部分责任,但金融财政优惠政策并不是慈善公益,不可以没有边界地向所有小微企业开放,必须体现出“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双重目标。

疫情特殊时期,政府对小微企业讲得更多是帮助救济,国家财政给予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一些特殊的普惠政策,商业银行也不断出台各种各样优惠信贷,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要不加区分地硬给,一哄而上。如果现在不加选择,无原则的给予大幅优惠政策,等到疫情过后,尤其是微型家庭式企业,大概率是有一部分小微企业挺不过来,进而破产倒闭,这将会产生巨大的不良资产,对银行系统造成的冲击也是可想而知的。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所有管理权力调度和监督资源配置都必须服从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尊重企业生存权利基础上有限的公共管理,对哪些企业活动需要优惠,哪些经营活动不需要优惠,需要有一个必要性判断,凸显有限但有效的管理模式。

笔者建议,对纳入重点医疗防控物资、防护产品应急需求、普通零售批发、轻工制造、住宿餐饮、百姓生活必需品生产、物流运输和销售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支持外,包括初创发展动力充足、创新产品、服务良好,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先进的小微企业,其他非重点行业小微企业需要有选择施以援助,我们必须有所选择施以金融财政优惠政策,不能一哄而上,不分良莠,为完成上级任务而忽视信贷自身的准则。

同时,对于接受信贷财政优惠政策以后,依然无法恢复生产销售,且依然存在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严重失信行为,应该考虑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必继续施以信贷财政优惠支持,尊重市场发展的自身规律。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下,更要放眼未来,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要考虑到一些极端情况,要从坏处着眼,好处着手。

本期责编:胡俊

作者简介:顾雷,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国际破产协会中国破产重整联盟副会长,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数字金融、破产重组、普惠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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