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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何为“打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

发布时间: 2016-12-22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马学玲 | 责任编辑: 孟超

资料图:2015年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 李敏军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马学玲)什么是刑法中的“偷盗婴幼儿”?如何区分正常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针对这些实践中认识不一、甚至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2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不满一周岁的人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上述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上述负责人指出,此次《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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