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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新官不理旧账”需政府绩效考评法治化

发布时间: 2016-12-05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杜晓 | 责任编辑: 孟超

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需有所改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对于政府失信行为发生后如何投诉和救济,王敬波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法律问题。“政府失信造成纠纷的情况不时出现,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在政府失信行为发生后,其申诉能力、打官司能力相对比较弱,最后导致问题不了了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关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不少而且比较完善,关键是要执行到位”。

“完善救济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具体应该这样做:首先合同应当更加严密。在合同当中应该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是政府一方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因为政府签合同,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不一样,其中有很大的公共利益存在,所以不能绝对化地说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单方撤销或变更合同,因为毕竟政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在合同中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或者解除的权利。其次,合同中还要明确规定,如果是无故或者是非因法定事由出现单方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情况,那么要给这些受损害的企业什么样的赔偿。”竹立家说。

“如果违约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就要审视背后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确有不正当利益存在,要根据相关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竹立家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到的“建立政府绩效评价体系”,这被认为在政府诚信建设中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同时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

“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依然有待进一步推进。主要是没有一个绩效评估方面的法规出台,让绩效评估具有法治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产生作用。”王敬波说。

建立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涉及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就拿新官不理旧账来说,不纯粹是绩效考核的问题,还有一个扭曲的政绩观问题。有些地方领导在地方的发展中个人色彩比较浓厚,认为如果延续前任的一些工作,就与自己无关,所以会产生比较迫切的政绩冲动,这种政绩冲动就是认为只有建立带有更明显个人色彩的政绩,才可能会把功劳记在自己头上。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竹立家说,领导有不同的任期,但政府还是那个政府,履行的都是政府权力,而不是个人权力。所以政府的政策应该有延续性,只不过在不同时间段,由不同的领导来主持工作。所以政府绩效考核应该具有连续性。一项工作,不管是经过几任领导,在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明确是政府在履行这项工作,只不过是不同的领导都曾经负责过,在不同的时间内承担着各自的职责。所以实际上应该做更具有连贯性的绩效考核。

王敬波也认为,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突出自己,对前任的一些工作不重视。要解决整个问题,就要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入手。

“在政府绩效考核过程中,应该淡化对个人的评价,把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竹立家说。(记者杜晓 实习生 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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