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历史悠久的红螺寺、险峻壮丽的慕田峪长城、清新优美的雁栖湖等,大大小小的景点星罗棋布,吸引着中外游客慕名前来。
初冬伊始,深秋层林遍染的美景还未褪去,京郊怀柔游人如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孙吉旭告诉记者,冬季户外拓展、户外滑雪活动越来越受游客欢迎。近几年,“京郊游”凭借距离近、风景佳、游玩项目多的优势,热度不断攀升。
然而,在骑马、蹦极、滑雪、卡丁车等涉高风险旅游项目热度不断攀升背后,却是游客人身损害甚至死亡事故频发,相关损害赔偿纠纷也日趋增多。
游客对风险认识不到位
2016年1月1日上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张某参加滑雪社团活动,到怀柔区某滑雪场滑雪。张某乘坐缆车前往中级道滑雪,在向下滑的过程中冲出雪道,撞到了雪道外高1米左右的石头上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复合型外伤、双肺挫伤及头部、面部等多处骨折。此后,张某被迫办理休学手续,并将滑雪场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滑雪场的滑道旁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疏于管理,雪道上有大块石头,致使原告在滑雪时与大石头发生撞击。
被告认为,张某所撞石头位于雪道以外,而非在雪道上,并且原告受伤是因为未选择适合自己技术能力的雪道,滑行时贪图刺激放速冲坡,未采用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受伤。
法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原告只进行过3次滑雪,属于初学者,并不掌握中级雪道需要用到的技术动作。在滑雪场在售票处、雪道入口多处进行了相关安全须知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张某仍自行进入中级道滑雪。
审理这起案件的怀柔区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说,很多滑雪游客和张某一样,本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并根据自身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滑雪常识和基本的滑雪技巧,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滑雪游客忽视了这些问题,因此在出现事故后,可能承担自身伤害的主要责任。
被告滑雪场接受了相关部门对滑雪场地、滑雪装备、滑雪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使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但距离雪道外大约高1米左右的石头造成了原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滑雪场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4万余元。
孙吉旭介绍,就“京郊游”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年龄而言,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群占到全部纠纷当事人的72%。当事人主要分布范围有在校大学生、公司年轻职员、中青年游玩团体。
“这些人群共同的特点是身体素质较好、应变能力较强、追求新鲜刺激、勇于探险,但缺乏相关活动的专业能力,参与相关活动前也没有进行相关知识了解和培训,对风险后果认识不到位,面对突发事件缺乏处理能力。”孙吉旭说。
此外,法官还发现,游客普遍缺乏充分的证据意识。消费者随意丢弃消费凭证,在纠纷发生后难以证明致损项目的地点、经营主体、消费类型;事故发生后,随意破坏事故现场,导致证据采集困难,甚至间隔较长时间才就损害的赔偿事宜与经营者进行交涉或提起诉讼,致使没有证据相佐证,最终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缺乏周密计划增加风险
2015年4月,彭某与六七名同事相约进山烧烤游玩。
彭某与同事选择了一个小河滩。这个河滩是小溪经拦截形成的一个积水段。一行人饮酒后,陈某、张某等人发现岸边有一艘废弃的小船,他们将这艘废弃小船推进水中并将船只划入河道。船入水不久,就发生渗漏并下沉。饮酒后的彭某等人听到船上有人呼救,迅速下水救人,彭某在救人过程中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彭某的父母、妻儿将大明星度假村、渤海所村委会、渤海镇镇政府、怀柔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向记者介绍这起案件的法官夏阳说,彭某是与同事相约,进行自助性质的垂钓、烧烤等活动。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安全判断和保护自身的意识和能力,应当明知或者能够预见参加自助式户外活动的风险,也应能够预见到酒后下水救人的危险性。彭某明知这种危险行为仍然置危险于不顾而下水救人,性质上亦构成了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并非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彭某冒险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自身承担。
在调研中,怀柔法院法官发现,“京郊游”路途相对近,游客对游玩项目比较熟悉,因此在游玩之前往往不进行周密的计划安排。旅游者往往缺乏周密的自助游计划,导致风险增加。
孙吉旭告诉记者,“京郊游”主要有个人游、家庭游、朋友结伴、公司拓展游玩,同伴都是身边熟悉的人,更容易开展即兴游玩,认为人多安全,能互相帮忙,安全问题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游客往往疏于关注天气变化、景区情况变化、自身游玩水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