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务信息 > 政务红黑榜

红会"收支"拟纳入审计范围 将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发布时间: 2016-11-01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王姝 | 责任编辑: 孟超

【去行政化】

委员:红会和政府关系应明晰

一审稿未涉及红会的去行政化问题。不过,一审分组审议时,去行政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讨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认为,红十字会之所以因为郭美美事件陷入信任危机,一方面原因在于,一些红十字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例如上下级红十字会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等,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但实际上地方红十字会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使得红十字会更多行政化的色彩,运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委员方新也认为,应明晰红会和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从各级政府角度讲,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

值得注意的是,去行政化问题仍未涉及。张铭起表示,考虑到目前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正在按照中央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议待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红会财产可追刑责

一审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分别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提出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等行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或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均可追刑责。

对此,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该增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章节,新增了三类违法情形,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可以追究刑责。

此外,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法律责任专章除了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还应该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制定罚则。

二审稿增加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器官捐献】

红会新增器官捐献工作职责

一审稿规定了红会的七大职责,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一审分组审议时,赵白鸽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将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写入法律,完整表述红十字会的三救和三献职责。近年来,在原来的卫生部,现在的卫计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明确地把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给了红十字会,所以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否则现在红十字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有数以千计的器官捐献的人,但是没有法律支撑。

委员韩晓武也提出,实践中,红十字会实际上已经承担了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见证获取、缅怀纪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有利于红十字会依法履职。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红会七大职责基础上,新增职责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此外,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审议前三月,慈善法已于今年3月通过。如何厘清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业内讨论焦点。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提出,慈善法出台后,红会接受捐赠和处理捐赠款物,应该按照慈善法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且按捐赠协议来处理财产。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姝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