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
昨日(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相当于,红会收支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修改。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制造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可追刑责,并提出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于红会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监督机制】
收支审计结果向红会理事会报告
郭美美事件后,业内人士纷纷提出,红会摆脱“信任危机”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监督机制。本次修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曾赴广西、上海、湖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调研报告也提出,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监督手段,且监督范围较窄,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为此,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的检查监督。同时要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监督机制条款,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铭起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部门建议,应当明确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二审稿吸纳了这一观点,将监督机制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这相当于,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信息公开】
统一平台公开捐赠款物去向
红会的信息公开一直是关注焦点。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火候不够,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定期应该明确一下到底多长时间,我认为应该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也认为,“应该明确定期是多长时间。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我认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为这是影响公众对于红会财务管理的印象。”
委员车光铁也表示,目前,各地红十字会组织普遍采取捐赠款留成方式补贴办公经费支出。应该说,法律上对这种以善养善的做法虽然未作任何规定,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之所以屡受公众质疑,主要在于公开、透明不够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红十字会办公经费来源、管理、支出等内容公开,进一步作出细化,切实保证红十字工作正常运转。
对于上述建议,二审稿将信息公开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对比一审稿,二审稿限定了红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必须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调整了信息公开时限,由原来的定期公开,修改为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