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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起诉水务集团 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如何破

发布时间: 2016-10-31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作者: 李超 | 责任编辑: 孟超

破除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样本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从6月被江苏消协约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违约金事项积极进行整改,并多次与市工商、市消协共同沟通协商。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形成两版修改后的供水合同,第一版由于未与江苏消协达成一致意见而重新修改。第二版之前已进入南京市工商公示环节。在新修订合同中,0.5%的违约金条款已被去除。对于用户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将与居民用户另外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将低于0.5%;没有进行约定的,会按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5~25倍执行。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方面还表示,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与江苏消协沟通协商。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姚彬说,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做了一些调整,但还是认为他们没有整改到位。

为何一定要对违约金进行强制性调整呢?

姚彬称,该起案件涉及格式合同。通常,格式合同的一方为垄断企业,另一方为消费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得普通消费者很难与垄断企业进行平等磋商。“作为消费者协会,有必要代表广大消费者,对一些由垄断企业或强势企业设立的格式性合同中,明显过高或者不是公允约定的条款,要求其进行一些合理性的调整。”

在姚彬看来,该公益诉讼戳到了经济社会的痛点。如今,许多垄断行业出现“霸王条款”。

姚彬说,由于垄断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所以合同的另一方没有跟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某个具体的用户产生纠纷,就会处于被动状态,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江苏消协坚持和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打官司的原因之一。

公开报道显示,我国法院已受理了4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上海市消保委分别以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协调下,上述案件当事人最终均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

姚彬认为,此案的现实意义在于,消费者协会针对的主体是垄断行业。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既是公用事业,也是垄断行业。作为公用事业,本应具有公益属性;而作为垄断行业,又存在各种“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面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几乎无力反抗,而且没办法“用脚投票”。

姚彬表示,如果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江苏消协的意见进行整改,把违约金的比例调整到江苏消协认可的范围内,那么江苏消协有可能撤诉。“该案可以推进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了解一些格式条款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公众在平时消费中处于有利地位。”(记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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