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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年假可以“跨年”休

发布时间: 2016-09-18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吴为 | 责任编辑: 孟超

案例2

企业在员工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何某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宾馆,自2015年6月15日起,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宾馆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何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何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宾馆的工作年限,何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某宾馆终止劳动合同时,何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某宾馆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何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故裁决某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释疑】据负责人介绍,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获得病假工资、相应医疗待遇等权利。

案例3

高管离职“干同行” 赔偿10万违约金

除劳动者当“原告”外,在此次的十大案例中,还有一例为用人单位维权的案例。2012年9月1日,兰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岗位为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

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兰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当日,兰某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2015年9月,某网络公司发现兰某设立了同类业务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兰某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释疑】负责人称,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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