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务信息 > 政务红黑榜

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年假可以“跨年”休

发布时间: 2016-09-18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吴为 | 责任编辑: 孟超

新京报讯(记者吴为)中秋节期间,你是否还在岗上班?你的单位是否按要求支付了你300%的工资报酬?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在今年中秋节前夕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休假工资、医疗期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其中,北京一职工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19.7%。该负责人介绍,发布十大案例旨在进一步宣传人力社保政策,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易理解学习,提高维权意识。

带薪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今年,是北京市第二次集中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涉及劳动者休假权利的案例。

2013年8月1日关某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关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而酒店则认为,关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

关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认为,关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酒店在关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裁决酒店按照关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在已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柴黎平介绍,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在工作忙的时候统筹员工休年假,但并不代表员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着放弃年假。“员工放弃年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必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否则都需支付其3倍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的说法,市人社局也明确表示,这是误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

劳动争议同比增长近二成

此次北京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据市人社局介绍,受经济形势等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19.7%。

从仲裁诉求看,86.9%的争议诉求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直接经济利益;从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看,90%以上的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而此次公布的案例则涉及了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医疗期、特殊人员就业许可等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劳动争议多发、案情日益复杂、双方矛盾加剧等状况,北京市提出并规范了“一裁终局”适用范围、原则。今年,北京明确对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两大类24小类情况在内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一裁终局”。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裁决须在45天内完成,复杂疑难案件不超过60天。

案例1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2013年7月,黄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释疑】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且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