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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追责“追”什么

发布时间: 2016-09-05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孟超

  制图:张芳曼

国企投资决策有了“硬”约束。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在国企发展历程中第一次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二字最为引人注目。这意味着,国企负责人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终身追责“追”什么?对国企投资决策将产生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

54个“雷区”不能碰

国企长期以来存在的权责不对等状况将改变

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却可全身而退——国企长期以来存在的权责不对等状况,将随着终身追责制度的建立而改变。

终身追责,“追”的是什么?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54种情形,过去一段时间或多或少在不同国企出现过,带来不小的损失。此次纳入追责范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譬如,在购销管理方面涵盖了“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等等。前些年,就曾有某央企违规批准所属地方企业投资5亿多元参股煤炭企业并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对方资金链面临断裂,形成4.48亿元连带偿债风险。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严禁“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等。国家审计署曾审计出这样的事件,一家造船集团所属公司接受订单后,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导致船舶建造计划严重拖期,36艘船出现亏损金额共计10.18亿元。

投资并购方面,重点要追责的有“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等。投资并购不当带来的亏损往往数额巨大。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曾对20家大型国企集中重点检查,发现投资并购问题230起,涉及金额约330亿元。

这些具体规定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负面清单,告诉国企投资决策时这54个“雷区”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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