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
电动滑板车三宗“罪”
生产行业为逐利制造超速车
28日,北京市消协发布对20个品牌电动滑板车的比较试验,从中可见电动滑板车安全隐患不小。根据相关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但测试的20个样品中,16个样品超标。速度快,那刹车性能如何呢? 20个样品中,只有一个符合标准。
专家解释称,因这种车的车轮直径较小,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因此车速过高时刹车制动性能差,极易引发危险,对骑行者和行人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
据电动车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门针对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目前还没有启动国标制定,所以厂家生产没有标准可言,一些厂家制造车速更快,车型更小的车,贪图市场份额而忽略产品的安全性。
身份不明出事故难定责
除本身设计缺陷外,据交管部门介绍,包括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
在交通法规里,责任主体只有: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三种,电动滑板车一旦发生事故难以界定责任。
另外,目前国内并没有电动平衡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月份,某国产平衡车伤人案后,由于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责任认定成为难点,无论是法院裁决或是消费者举证,都难以界定平衡车伤人究竟是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还是消费者操作不当。
无牌证难管催生交通违法
每隔一段时间,网上就会曝出有人骑行电动平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从这些事故中也不难发现,他们大多数都是因为违反道路行驶规则,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发生事故。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2年广州就出现了首例对电动滑板车的处罚,13岁男孩王某骑电动滑板车在中山一立交附近行驶时,由于交通灯突然转换,他来不及刹车,与一开往天河方向的面包车相撞,王某身受轻伤。交管部门到场对事故作出处理,对王某罚款50元,扣留其电动滑板车,并认定由其负全部事故责任。
■ 延展
多地已严禁电动滑板车上路
对于新兴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各地其实几年前就已经下令严管。其中,上海和武汉的规定最为严厉。上海明令禁止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上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使用,处罚款50元;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使用的,处罚款20元。近日,上海交警又开始新一轮严查。
武汉则发布通告,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得在三环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最高罚款50元。
深圳没有关于电动平衡车的专门规定。深圳市交警局方面表示,电动独轮车属于一种滑行工具,根据相关法规,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违反者将处警告或20元罚款。电动独轮车作为一种休闲用品,应在道路以外的合适地方使用。
江苏省南京市、宜兴市交管部门也曾明确表示,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 案例
北京:滑板车与汽车相撞承担部分损失
2015年8月,东城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与电动滑板车有关的案件,当事人陈某在下班路上使用滑板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陈某经诊断为中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陈某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了车型认定及检验,经鉴定无法确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车辆车型以及制动工作是否正常,也无法确定行驶速度,最后认定陈某使用滑板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判决陈某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30%的损失。
上海:滑板车撞人致死被判刑
2015年的7月21日早上6点45分左右,郑某驾驶着一辆电动滑板车在凯旋路上由南向北行驶。在靠近一处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附近时,突然走过来一名行人,郑某刹车不及直接将行人撞倒,自己也摔了个跟头,被撞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当时郑某骑行的电动滑板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根本不是交通工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这是一辆非交通类的工具,采用或使用非交通类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话,当然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范围,因此最后认为他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样一个刑法的罪名。法院最终宣判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
(记者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