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网站“回复选登”陆续推出针对普遍性问题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对反腐败热点问题的回应,也使党规有了权威性的解释,旨在大家对党规条文背后的精神实质形成共识,接受党纪党规,形成自我约束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发布消息,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成员、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浩文被开除党籍,其违纪原因之一是“对抗组织审查”。
《法制日报》记者逐一统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的信息发现,2015年,共有43名党员领导干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2016年以来,截至8月18日,已有83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通报对抗组织审查,超过去年总和。
那么,纪律检查机关是如何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呢?
对此疑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了解答,所举的例子,是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回复选登”栏目一共发布了13次信息,向网友解答了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条款的适用疑问。
执纪案例对应党规条文与现实
“回复选登”栏目通报称,2016年1月,某市原市委书记肖某因收受他人房产被组织调查。
在此之后,肖某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除此之外,肖某还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
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
该期“回复选登”的主体,是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钟纪晟。
钟纪晟给出的分析意见是,肖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打探消息、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甚至伪造证据,依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钟纪晟发现,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接下来,钟纪晟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如何区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和党员正常行使申辩权利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显示,在13次“回复选登”中,共有3次是“以案释法”,回答了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对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刘金程的理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之后,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针对新增规定如何理解以及具体适用时的尺度把握,迫切需要具体操作方案。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分析认为,通过案例解释党规,加深了大家对党规的直观理解。
“也说明党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强化。”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刘金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案例的方式解释党规条款,可以很快对应现实情景,知道某一条款对应的是哪一类违纪行为,既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自己,也便于纪检机关适用于执纪。
刘金程认为,再者,中纪委通过官网公布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对潜在违纪者进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