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县法院:因行车速度引纠纷 拳脚相向致人受伤
近日,陕西绥德县法院速裁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丁某因被告马某的殴打行为受伤,法院调解马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双方当事人厘清了责任,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2025年7月5日23时许,原告丁某驾驶车辆行驶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问题引起被告马某不满,被告马某随即对丁某进行言语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马某情绪失控,用脚踢打丁某的副驾驶车门,在被路人拉离过程中,马某又捡起路边的塑料花盆砸向丁某,并用拳头殴打丁某头部,导致丁某受伤。
事后,丁某前往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丁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41.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某因行车速度问题与原告丁某发生争执后,未能冷静处理,继而辱骂并殴打丁某,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了丁某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在法院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马某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00元。
承办该案的调解员在案件审结后表示,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摩擦与矛盾,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性与克制。“遇事需冷静,冲动是魔鬼,拳脚易失控,伤人又害己。”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暴力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任何试图通过拳脚“讨说法”的行为,都可能让原本“有理”变“没理”,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绥德县人民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