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妻子能追回吗?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从事酒水销售业务。2021年至2023年,张某多次在从事酒水批发生意的赵某处购买酒水,期间累计向赵某转账约30万元。2023年7月,李某发觉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后又发现30万元的转账款项与实际酒水购买数量严重不符。李某认为转账的30万元中既包括酒水交易款项,亦包含张某基于暧昧关系向赵某的赠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法院查实,张某与赵某之间的转账款项共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出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的双方酒水交易款项;第二部分是无证据证明缘由的转账款项,法院依法认定为赠与款项;第三部分是额度为1888、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与款项。其中,第二、三部分累计约12万元,针对该部分款项,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赠与款项系张某个人财产,因此应认定为李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要求赵某返还该笔赠与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张某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既是对其配偶合法权益的侵害,亦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谐,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其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础细胞,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诚,营造和谐家庭,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