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买方拖延付款被转卖货物,谁之过?
2023年2月,从事果蔬出口的A公司与冷库工作人员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每斤2.30元的价格购买60户果农存储的7.2万余斤苹果,总价约18万元。双方约定:A公司将苹果用出口专用箱重新包装后暂存冷库,待客户定金到位后付款提货。
A公司支付1万元预付款后,因客户款项未到账,迟迟未付清余款。在三个多月时间内,李某多次催款无果,于5月29日在微信发出“当日不付全款则转卖苹果”的通知。一周后A公司追加支付7万元,李某不予认可,将钱款退回并告知已将包装的苹果倒箱转卖,导致A公司损失出口专用箱、人工费、预期利润及退税款等共计8.1万元。协商未果后,A公司诉至沂源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点:
一、标的物苹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则,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A公司虽未付清全款,但已对苹果进行重新包装并实际控制货物,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故苹果所有权应归属A公司。
二、损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李某作为果农销售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仅限于促成交易及代收货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制度规定,擅自转卖行为已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需对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A公司长达三个月的付款迟延,客观上导致苹果滞留冷库产生质量风险及市场价值贬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A公司自担30%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退还1万元定金,并就7.1万元实际损失赔偿70%,即4.97万元。驳回其他诉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A公司对苹果重新包装并支付预付款,已通过加工行为表明所有权意图,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将苹果暂存原冷库,故法院认定交付完成,所有权此时应当已经实际转移至A公司。而李某作为冷库工作人员,角色实为“果农代理人”,其职责仅限于促成交易并代收货款,李某未能厘清自身所获实际仅有“代理权”,“所有权“应当为A公司享有,超越了自身代理权限处置他人财,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A公司拖延付款虽未直接引发侵权,但放任苹果长期滞留冷库导致市场价值贬损,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故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交付”不以“全款付清”为前提,卖方若遇买方拖欠货款,应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而非私自转卖货物,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大额交易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货物交付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空口无凭”,若买方若遇资金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延期付款,否则不仅面临违约风险,还可能因过错分担损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