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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俱乐部追逐受伤,责任应该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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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俱乐部追逐受伤,责任应该谁来担?

2025-03-13 08:4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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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俱乐部追逐打闹导致受伤,责任应该谁来担?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房园园成功调解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让双方当事人成功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晚,何某在刘某开设的A俱乐部与徐某追逐,推门外出时玻璃门断裂,致何某受伤,后入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3910.97元。双方因此产生赔偿纠纷,何某以刘某、A俱乐部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A俱乐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何某构成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承办法官房园园及时安排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担责。庭后,承办法官跟双方沟通,详细倾听双方的诉求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

承办法官耐心为向双方释法明理,何某在案涉俱乐部内追逐案外人跑向门口推门时,玻璃门断裂导致其受伤,案发时其已满13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追逐奔跑情况下以超过正常的力量和速度推玻璃门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在场所内追逐时俱乐部值班人员未及时进行劝阻,事件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A俱乐部、刘某于一次性支付何某33000元,并于当日支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场所内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在场所内张贴安全提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发现顾客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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