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傅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英军出席吹风会。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期,市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2021年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明确了目标任务,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国家、省先后制定修订了《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全面加强标准化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推动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地方标准管理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市政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等意见,听取相关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论证。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地方标准立项、制定、实施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将调研论证工作贯穿立法全过程,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进一步规范制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实施质效,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地方标准管理机制,以标准化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共7章34条。
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聚焦提高地方标准管理质效,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明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界定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按照规定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推动标准转化,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范立项流程
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征集、研究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
为畅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征集渠道,广泛收集各方建议,规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为加强地方标准立项研究,科学、合理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完善立项申请和立项审查相关规定,明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应优先立项。
为规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明确立项计划的公示方式和公示时限要求,规定立项计划公布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等。
为提高地方标准制定效率,完善项目退出机制,明确地方标准制定应当自立项计划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并对地方标准制定延期、终止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
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和基本要求。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承担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提升标准制定的专业化水平。此外,从合法性、协调性等方面,对地方标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服务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规范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为确保地方标准内容真实、可靠,明确标准起草过程中的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的试验验证等规定。为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等,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强化技术审查刚性约束。对技术审查的组织、审查人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等作出规定,明确承担技术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明确技术审查通过后报批材料的相关要求,规定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提交技术审查或者提出终止该项目的建议。
强化实施和监督
地方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是标准落地见效的有力保障。
建立过渡期制度。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之间应当预留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0日,为相关主体准备、完善标准实施条件提供必要时间。
推动地方标准有效实施。一方面,对地方标准公布、宣传等作出规定,明确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目录和文本;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对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进行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实现地方标准全周期闭环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章规范地方标准实施后的监管工作,明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完善标准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标准监督管理质效。
《办法》的出台,将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增强标准管理效能,提升标准化水平,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发展、服务提升,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