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挖基坑未回填致路人死亡,湖北来凤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担责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错挖基坑未回填而导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该案中,一名醉酒的路人栽倒在一个未回填的基坑中不幸身亡,其亲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021年5月,被告H商贸公司承包了A集镇部分道路亮化工程,并雇请村民吴某某在道路边挖基坑。然而,由于H商贸公司未对吴某某进行明确的指示和现场指导,吴某某误挖了六个不在规划内的基坑。事后,H商贸公司发现了这一错误,但并未安排人员进行回填,导致这些基坑继续存在并构成了安全隐患。
2021年12月30日晚,原告之亲属向某某在村民田某某家中参加葬礼并饮酒。次日凌晨,向某某离开田某某家回家,但在路上栽倒在了H商贸公司之前错挖且未回填的基坑中。当日早上八点左右,向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初步排除外来机械性暴力致死因素,且家属对死因无异议,未提出解剖要求。
来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H商贸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且H商贸公司未对吴某某进行充分的指导和监督,导致吴某某误挖基坑。此后,H商贸公司也未对错挖的基坑进行回填,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H商贸公司应对向某某栽倒在基坑中并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也指出,死者向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后深夜回家时未能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死者家属在向某某死后未进行解剖,无法确定其具体死亡原因,因此死者及其近亲属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H商贸公司对向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20%的责任。按照死亡赔偿金841192.5元计算,H商贸公司需赔偿20%即175349.5元。同时,法院还酌定由H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5349.5元。
此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凤县人民法院 袁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