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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征民意 违规销售拼装改装车最高可罚5万元

2024-10-22 09:0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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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0月21日,济南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472.6万辆

截至今年9月,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数量472.6万辆,其中,正式(绿色)号牌281.2万辆,临时(白色)号牌191.4万辆;新国标车辆205万辆(占总量的43.4%),旧国标车辆267.6万辆(占总量的56.6%)。

记者注意到,此前济南市政府网站曾发布《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全链条防控机制,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追加列入2024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并将立法调整为《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草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拟推行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上,草案拟推行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管理制度,推动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此外,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草案拟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物业服务人明确要求。其中提到,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不得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遵守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电梯,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最高罚200元

违反规定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张成地)

【责任编辑: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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